一分钟法哲学:不知法真的可以免责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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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法律不免责
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
法
谚
文/姚沅辰
不知法律不免责(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)所要表达的内容是一项原则:“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,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。”
在语源学的意义上,“不知法律不免责”的格言来自罗马法,公元533年查士丁尼发布的《学说汇纂》中,就叙述了“不知事实无害,不知法律有害”的规则,该规则被认为与“不知事实免责,不知法不免责”的格言相等同。不过,研究表明,虽然罗马人有着相同的格言,但它从来没有运用于当时的刑法,而是仅仅适用于民事领域,并且只针对共同体中合理地期待知道民法的那些人。
而作为处理法律错误的刑事准则,现代意义上的“不知法律不免责”建立在绝对的知法推定的基础之上,而知法推定的发展与持续,则与18世纪前后国家权威的扩张与主权观念的兴起有莫大的关联。然而,19世纪中后期以后,绝对的知法推定逐渐面临挑战。社会的日益复杂化也使“不知法律不免责”的格言面临着一些争论和问题,因此,对该格言的进行再思考也是应然之事。
对于“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应当具备违法性认识”这个问题,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与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争论。
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认为,在主观上进行归责的时候,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构成事实就已足够,不需要有违法性认识或者违法性认识可能性。前苏联刑法学及20世纪八、九十年代的我国通说就是如此认为的。这一观点正是建立在“不知法律不免责”这一基础之上的。然而,21世纪来,学界开始出现“违法性认识”必要说的主张,这种观点强调违法性认识对于犯罪成立的必要性。后者对前者的批判主要集中于: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是基于权威主义的法律观;绝对的知法推定只不过是为了处罚方便而做出的拟制;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前后矛盾……
因此,在21世纪以后,我国学者多持违法性意识必要说,就连“红皮书”也采取了“原则+例外模式”的“例外说”,其认为原则上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逃避罪责。但是,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,从而也不知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,就不能让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。一些主张引进阶层体系的学者(张明楷、陈兴良、周光权等)则大都主张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内部的责任说,其认为违法性认识要素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要素,虽然存在故意,但如果缺乏违法性认识及可能性,则不具备主观上的可归责性——这也是当今德国的通说。
因此,“不知法律不免责”这一格言似乎在当今并不是一个准确的表述,准确的表述应为,虽不知法律但能知法律的不免责。
图文编辑:不正经的大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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